
南京寒銳鈷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 分類: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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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18-01-2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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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募集資金基本情況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南京寒銳鈷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199 號核準,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南京寒銳鈷業股份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150 號)同意,寒銳鈷業發行普通股股票 3,000 萬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 12.45 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37,350.00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
南京寒銳鈷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概要描述】募集資金基本情況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南京寒銳鈷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199 號核準,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南京寒銳鈷業股份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150 號)同意,寒銳鈷業發行普通股股票 3,000 萬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 12.45 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37,350.00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
- 分類: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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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8-01-2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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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南京寒銳鈷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199 號核準,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南京寒銳鈷業股份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150 號)同意,寒銳鈷業發行普通股股票 3,000 萬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 12.45 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37,350.00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32,560.9 萬元,已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到賬。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出具大華驗字[2017]000116 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等有關規定,南京寒銳鈷業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寒銳新材料有限公司(二者作為共同一方)及保薦機構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證券”),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統稱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三、《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一)公司已在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 3000 噸金屬量鈷粉生產線和技術中心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民生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民生證券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當配合民生證券的調查與查詢。民生證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民生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金亞平、杜存兵可以隨時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序號 開戶主體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募集資金專戶帳號金額(萬元)用途 1 安徽寒銳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01012700000 00065 17578 年產 3000 噸金屬量鈷粉生產線和技術中心建設項目保薦代表人向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民生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民生證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 1,000 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 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 10%之間確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民生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民生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民生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三次未及時向民生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民生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證券查詢與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或民生證券可以要求公司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民生證券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十)本協議一式八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公司備用。特此公告。
南京寒銳鈷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 ○ 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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